(2015)章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东梅与王承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亓翠萍、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幼双目失明,2007年底在推拿按摩店打工时与被告相识,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前妻育有一个15岁的女儿,现随被告生活。2009年3月13日原被告生育女儿王某越,现随原告生活。婚前被告花言巧语善于伪装,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心胸狭隘、自私自利、心机重、感情淡漠,仅把原告当做挣钱的工具。2011年原被告在章丘市相公庄镇政府旁边开设了祥宇盲人按摩店,原告每日辛苦工作,被告掌握经济大权,生意一不好就甩脸子,原告感到生活极其压抑,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2014年10月双方因女儿入学户口问题矛盾升级,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越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07年底在推拿按摩店相识,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2009年3月13日原、被告生育女儿王某越,现上幼儿园,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0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庭审笔录所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养育孩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该珍惜。原、被告之间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致感情破裂程度。夫妻感情需要经营,双方应尊重和包容对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军华助理审判员 朱玉静人民陪审员 邹秀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记录陈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