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傅祖英与黄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祖英,黄祖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82-1号原告傅祖英,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范(系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办事处龙头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黄祖亮,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祖英与被告黄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朝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祖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0,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傅祖英负担。审 判 长 王利萍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