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玲玲诉被告冯雪锋、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玲,冯雪锋,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761-1号原告李玲玲,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冯雪锋,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玉皇庙乡学佃村委。负责人冯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玲诉被告冯雪锋、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一套、厂区所有的土地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一套、厂区所有的土地(详见查封清单)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二、对原告李玲玲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进行查封(房产证号:平房字0001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的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于素辉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娟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