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成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科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成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科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29号原告:滁州市成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志。被告:安徽科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668号。法定代表人:徐鹏,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成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科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滁州市成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成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成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因原告滁州市成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滁州市成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