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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先会、杨毓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先会,杨毓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发辉,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王先会,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申请人杨毓仙,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先会、杨毓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