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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怀杏与李良泉、湖北创富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怀杏,李良泉,湖北创富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9-1号原告:吴怀杏。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良泉。被告:湖北创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27号星光无限东谷银座A-1205号。法定代表人:李良胜。原告徐良元与被告李良泉、湖北创富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良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李良泉3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良元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良泉3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