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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清苑县向东化工有限公司与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苑县向东化工有限公司,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清苑县向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广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硕、田革,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向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苑县向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苑县向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清苑县向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惠民审 判 员  尹红雷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渠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