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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学、王立杰、杨文库诉被告刘耀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学,王立杰,杨文库,刘耀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杨金学、王立杰、杨文库诉被告刘耀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2950号原告:杨金学委托代理人:杨金华原告:王立杰委托代理人:杨金华原告:杨文库委托代理人:杨金华被告:刘耀文原告杨金学、王立杰、杨文库诉被告刘耀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学、王立杰、杨文库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学、王立杰、杨文库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学、王立杰、杨文库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