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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彩青与宗廷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6年9月1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宗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赵某某以与被告宗某某私下调解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