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40号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唐光俭、贺三燕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唐光俭,贺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法定代表人李利朝,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唐光俭,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被申请执行人贺三燕,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4]X1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4]X1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唐光俭、贺三燕夫妇于2014年8月11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鹤城区征决[2014]X1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39596元,但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予缴纳,经催告后仍不缴纳。本院认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唐光俭、贺三燕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4]X1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4]X1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志坚审 判 员 舒晓华审 判 员 荆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谌 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