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贾卫国与宁丙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卫国,宁丙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贾卫国。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丙献,成年人。原告贾卫国因与被告宁丙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贾卫国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卫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3元,由贾卫国负担。审判员 韩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新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