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燕、马秋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马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周燕,女,1981年5月16日生黄全佳,男,1982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马秋菊,女,1983年8月20日生陈才区,男,1979年8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黄全佳、周燕申请执行陈才区、马秋菊关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标的为105483.60元,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陈才区、马秋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良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盘利斌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