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周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王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现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