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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周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王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现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