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808号原告李某。被告潘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潇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被告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通过网络认识,认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遂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距较大,双方长期不和,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相忠实的义务,而且有暴力倾向,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于2009年7月共同购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洄澜北苑21幢2单元602号房产一套,现起诉要求:1.离婚;2.女儿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洄澜北园21幢2单元60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被告潘某甲辩称:我们并非草率办理结婚手续,我们是互相了解后才结婚的。原告于2012年去台州工作,基本上一个月回来一次,在家住三四天左右,有时候时间稍微长一点,到现在为止三年多了,回来住时偶尔有夫妻生活。女儿与我和我的父母一直是住在洄澜北苑,因为原告长期在外面,原告的事情我基本上不知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8月通过网络认识,于××××年××月××日在遂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原告外出工作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另查:原、被告共同共有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洄澜北园21幢2单元60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虽因生活琐事及原告外出工作等原告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失和,但只要双方能互相谅解,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可能得到改善。视目前情形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