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胜师所0244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郑某某,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法森,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胜师所02440.,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对被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其诉权之合法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