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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松定与上海油汇船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松定,上海油汇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余松定。被执行人:上海油汇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油汇船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上海油汇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油汇6”船。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家强执行员  江 海执行员  黄鑫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可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上海油汇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油汇6”船。现将该船在舟山沈家门港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舟山海事局:我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执行裁定,并据此于2015年8月17日发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油汇6”船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该船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二、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联系人:江海联系电话:0574-8778****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上海海事局:我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执行裁定,并据此于2015年8月17日发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油汇6”船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对该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2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联系人:江海联系电话:0574-8778****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