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一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舒程程、朱浪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程程,朱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舒程程,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小区D区D127栋1单元7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508072828。被申请人:朱浪,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功成。委托代理人:艾春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舒程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舒程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舒程程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舒程程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