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鲁某某,男,生于1983年1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兰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鲁某某女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