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纪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33号原告何某。****年*月*日出生。被告纪某,****年*月**日出生。原告何某与被告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住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该地址无人接收民事诉状副本,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身份情况,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明材料,现无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玺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