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西安长缨路支行与蒋乐华、谢菲、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346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西安长缨路支行,蒋乐华,谢菲,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西安长缨路支行。住西安市长缨东路***号,负责人:张军玲。被执行人蒋乐华,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菲,女,1982年8月29号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南路中段119号星海未来城2幢3单元30803室。法定代表人:夏秀娟。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西安长缨路支行申请执行蒋乐华、谢菲、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2013)西莲证经字第0022号公证书和(2014)西莲证经字第1401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34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