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海洋与张刘凯峰、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洋,张刘凯峰,刘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刘海洋,居民。被告张刘凯峰,居民。被告刘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洋诉被告张刘凯峰、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海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海英审 判 员  王兰兰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