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蒋云松与翟竞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松,翟竞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蒋云松,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翟竞毅,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云松与报告翟竞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按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原告送达了2015年8月17日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的传票。但原告开庭时间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35元由原告蒋云松负担。审 判 长  邹靖宇审 判 员  朱子银人民陪审员  时 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