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亮亮与王忠帅、赵亭亭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王亮亮。被执行人王忠帅。被执行人赵亭亭。申请执行人王亮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王忠帅、赵亭亭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