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西市。被告郑某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