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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西市。被告郑某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