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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骆某某,住涿州市。被告关某甲,住涿州市。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朝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被告关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后来抱养女孩关某乙。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争吵不断,分居已达半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判决孩了关某乙归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相应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关某甲辩称,双方有牢固的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4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5月16抱养一女孩取名关某乙。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结婚证明及双方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生活较长,又共同抱养一女,已建立了良好的家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又不同意离婚。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关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建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