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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家宝与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宝,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王家宝。委托代理人XXX,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学炜,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城市旺点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刘颉放,职务,经理。原告王家宝与被告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X、田学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宝诉称,2014年9月29日,被告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管道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被告坤宇管道公司尚欠原告甬绍金衢项目挖机费用4万元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4年11月20日一次性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坤宇管道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坤宇管道公司在甬绍金衢项目中租用原告的挖掘机,但未给付足额的租赁费。2014年9月29日,被告坤宇管道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被告坤宇管道公司尚欠原告甬绍金衢项目挖机费用4万元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4年11月20日一次性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欠款。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起诉。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原告庭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坤宇管道公司为原告王家宝书写欠条,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坤宇管道公司未按约还款,违反了双方约定,其应当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0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执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长  李英杰审判员  钳玉甫代理审判��邢玉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