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朝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朝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608号罪犯周朝明。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朝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6日入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改造,后入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60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朝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含浙江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月考核表扬15次),建议本院对周朝明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朝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含浙江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月考核表扬15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周朝明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朝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朝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