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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谢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谢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沃得花园17号。负责人沈建宏,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香,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鸟林,该分公司员工。被告谢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谢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正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嘉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