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昂明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帅、马改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昂明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帅,马改琴,李松山,李亚楠,郑州市马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79-1号原告河南昂明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郑州国贸中心2号楼1单元24层2406号。法定代表人殷玉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艳芹,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男,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马改琴,女,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李松山,男,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李亚楠,女,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郑州市马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68号国际友谊广场LOFT首席1315房。法定代表人马改琴。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昂明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帅男、马改琴、李松山、李亚楠、郑州市马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马改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马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虽登记注册在郑州市二七区,但其实际经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银基市场,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李帅男、马改琴、李松山、李亚楠户籍地在郑州市××区辖区内,被告郑州市马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郑州市××区辖区内。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马改琴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郑州市马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郑州市××区辖区以外,且被告郑州市马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郑州市××区辖区,故被告马改琴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马改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宏辉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