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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开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居民。被执行人:胡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负担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于2015年1月26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被执行人胡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5000元,2015年7月3日交付执行款13000元,2015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款12000元及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张某与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山传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