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江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5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无业。因赌博,于2014年11月7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105年6月12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日至11月6日,被告人江某承租本市文星大道61号房屋,开设“阳光”游戏机室,提供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聘请卫某等人对赌场进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同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西游记”游戏机7台、“捕鱼机”一组8台及涉案赌资5,860.00元等。鄂州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上述查获的15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照片;证人刘某、丁某、舒某、卫某、秦某的证言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江某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吕璟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