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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伟波、青岛融通盛世传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学,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青岛融通盛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波,总经理。上诉人张伟波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青岛市崂山区辽阳路×号,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青岛融通盛世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2栋1001户。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