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郭佳乐与王学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佳乐,王学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97号原告:郭佳乐,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法定代理人:郭立和,1971年9月10日。委托代理人:马涛,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学付,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郭佳乐与王学付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佳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50元,由原告郭佳乐承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