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郭佳乐与王学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佳乐,王学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97号原告:郭佳乐,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法定代理人:郭立和,1971年9月10日。委托代理人:马涛,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学付,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郭佳乐与王学付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佳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50元,由原告郭佳乐承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