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曾裕波申请执行李炯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裕波,李炯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曾裕波,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坭波镇。被执行人李炯旭,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曾裕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李炯旭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曾裕波借款人民币162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李奕卿名下××路×号××××花园×、×、×幢×幢×房属被执行人李炯旭所有的份额,但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登记在李奕卿名下××路×号××××花园×、×、×幢×幢×房属被执行人李炯旭所有的份额已被查封,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3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