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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素英与邢台市第十九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英。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第十九中学,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崇文街。法定代表人李志杰,系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分别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