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四终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素英与邢台市第十九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英。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第十九中学,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崇文街。法定代表人李志杰,系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分别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素英、邢台市第十九中学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