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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陈卫国与钟涛、杨高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江��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国,钟涛,杨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中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国。被执行人钟涛。被执行人杨高才。陈卫国与钟涛、杨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作出的(2013)泰中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钟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卫国借款400万元,逾期利息1623600元,合计5623600元;杨高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360元,由钟涛、杨高才负担(此款陈卫国已垫付,钟涛、杨高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钟涛、杨高才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钟涛银行存款人民币14595.6元,扣除案件执行费118元后,余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钟涛名下房屋1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钟涛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1辆,并已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扣押通知。除此之外,��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投资收益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钟涛、杨高才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对被执行人杨高才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且明确表示:1、查封的被执行人钟涛名下房屋,因暂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不要求执行处置;2、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钟涛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因下落不明且有抵押,亦不要求执行处置;3、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案款及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执行处置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中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