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潘华修,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周少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菱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