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滨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裴勤秀与国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勤秀,国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裴勤秀。被告国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26号。法定代表人宋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勤秀与被告国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被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国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被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