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马永军、段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马永军,段建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李跃进,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马永军,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段建星,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原告李跃进诉被告马永军、段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开庭审理前,原告李跃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由原告李跃进负担285元。代理审判员 郭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