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占芝与魏吉祥、翟克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芝,魏吉祥,翟克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王占芝。被告魏吉祥。被告翟克敏,成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芝诉被告魏吉祥、翟克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芝撤回对被告魏吉祥、翟克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由原告王占芝负担。审判员 刘文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