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赞申请执行王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赞,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刘赞。被执行人王彦。刘赞与王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赞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彦的工资被其他法院冻结,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赞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江平审 判 员 李惠群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