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翠美、青岛宏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柏,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翠美。被执行人青岛宏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宫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翠美、青岛宏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2)青知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61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宏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项及执行费143元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知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杨宗华审判员 陈钢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