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杨×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964号原告王×1,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2(原告之父)。被告杨×1,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3,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1与被告杨×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1的委托代理人王×2、被告杨×1及委托代理人王×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诉称:双方于2000年自行相识,2006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08年3月29日生有一子,名杨×2。现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1500元,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红居街8号楼1603号房屋。被告杨×1辩称:双方于2000年自行相识,2006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08年3月29日生有一子,名杨×2。同意离婚及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的房屋是被告婚前全款购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0年自行相识,2006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08年3月29日生有一子,名杨×2。北京市西城区红居街8号楼1603号房屋于2007年6月1日登记于被告名下。诉讼中,被告提交上述房屋购房合同及发票,证明该房为被告婚前支付全款购买;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准予。原告要求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亦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涉诉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但该房由被告婚前支付全款购买,原告对该并未投入资金,对该房所有权的取得并无贡献,故该房应认定为被告个人财产,原告要求分割该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1与被告杨×1离婚。二、双方之子杨×2由被告杨×1抚养,原告王×1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杨×2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王×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五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高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