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盛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淅川县力钒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敬业集团敬业物资采购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力钒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集团敬业物资采购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盛民初字第77号原告:淅川县力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敬业集团敬业物资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法定代表人:任过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法定代表人:史二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振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力钒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敬业集团敬业物资采购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力钒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敬业集团敬业物资采购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河北敬业集团敬业物资采购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华锋代理审判员 李 硕人民陪审员 柴春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季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