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645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钱建平。委托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曦东。委托代理人崔满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丽勇,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滔。委托代理人吴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被告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负担。审 判 长 徐 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