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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李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747号。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丽平。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20870660,金额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干将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4月17日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树庆审判员  张娟霞审判员  姚翊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