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李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747号。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丽平。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20870660,金额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干将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4月17日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树庆审判员 张娟霞审判员 姚翊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