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成都志宁广告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379-1号申请人成都志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一环路南二段二十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莫春梅,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150号1幢503号。法定代表人赵璐。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保字第37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成都志宁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准许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成华支行的存款551520元(账号:)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吴玉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