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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翠梅与被告郝宏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更正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855号本院2015年7月23日对原告马翠梅与被告郝宏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证,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郝宏君驾驶的晋B45**号普通客车,应为郝宏君驾驶晋B444**号普通客车。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逐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