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三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迎霞与蔡正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335号原告郭迎霞,女,汉族,1967年4月5日生。被告蔡正义,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生。原告郭迎霞诉被告蔡正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迎霞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迎霞撤回对被告蔡正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迎霞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代理审判员 陈艳梅人民陪审员 徐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