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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三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迎霞与蔡正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335号原告郭迎霞,女,汉族,1967年4月5日生。被告蔡正义,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生。原告郭迎霞诉被告蔡正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迎霞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迎霞撤回对被告蔡正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迎霞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代理审判员  陈艳梅人民陪审员  徐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