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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欣诉被告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欣,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郑欣,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冯辉,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郑欣诉被告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欣诉称,2013年1月29日,被告冯辉因生意需要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被告说用两个星期,原告因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就将款项借给被告。两周后,原告向被告所要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还,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也联系不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冯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记载:“今借到郑欣10000元整(壹万元整),于2013年02月2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冯辉一直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欣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辉��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付上述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虹代理审判员 许 扬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更多数据: